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2157號
KSDM,101,審訴,2157,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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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2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福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1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孫福全與「旭晉機械廠有限公司」(下稱旭晉公司,原 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路0 號,現已遷移至彰化縣彰化市 ○○路000 號15樓之3 )之實際負責人楊水勝(經檢察官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12228 號案件偵查 後,以曾經判決確定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民國92年 2 月間起迄92年9 月間止,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制 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旭晉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 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銷貨交易,竟由楊水勝將旭晉公司所請領 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後,由被告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 發票247 張,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 供上開公司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82,575,695元,逃漏營業稅額計4,128,785元;㈡、又被告明知旭晉公司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實際進貨交 易,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取得附表二所示之 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42紙,總計金額93,557,111元 ,充做進項憑證,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旭晉公司 之會計憑證,且用以扣抵銷項稅額4,677,856 元,而足生損 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又免訴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 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 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即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 一罪(即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其一 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 適用(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判例意旨參照)。蓋法律 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



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 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 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 非字第211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公訴意旨㈠、㈡所示犯罪時間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 2 日修正公布,已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 第2 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 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 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⑴、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 ,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 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又修正後刑法第55條業 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 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認屬牽連犯,應 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則已無牽連犯 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 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另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 助逃漏稅捐罪罰金刑部分之法定最低刑度,依修正後刑法第 33條第5 款之規定,均為新臺幣1 千元;而依被告行為時之 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5 條及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等規定,上開各罪之罰金刑法定最 低刑度為銀元10元或1 元即新臺幣30元或3 元,是比較修正 前後刑度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案 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 等相關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即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等相關規定。⑵、再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經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 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 同法第71條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 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 帳冊。」;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 ,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四、經查:
㈠、公訴意旨㈠所訴事實部分,亦即被告與旭晉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楊水勝,自92年2 月間起迄92 年9月間止,共同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及制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旭晉公 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銷貨交易,竟由楊水勝 將旭晉公司所請領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孫福全後,由被告開 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247 張,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 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供上開公司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銷售額共計82,575,695元,逃漏營業稅額計4,128,785 元之 事實,與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09 號判決之事實完全相 同(即該判決書附表三所示,下前稱前案),而前案審認被 告此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且被 告所犯上開2 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復以被告所犯上開2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6 月,並於101 年5 月1 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 宗核閱屬實,並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可堪認定。
㈡、又關於公訴意旨㈡所訴事實部分,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 雖未曾到案說明,惟依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所認定之犯罪 事實(與本件公訴意旨㈠所訴事實相同)形式上觀之,均係 被告以虛偽發票提供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虛增營業成本 扣抵銷項稅額,用以逃漏營業稅。而按行為人以販賣公司統 一發票牟利,其犯罪模式乃以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 證售予其他行號,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又因銷售統一發票,而有向無實際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據以製作不實會 計憑證申報營業稅以平衡公司進銷項之需要。故被告於前案 中與楊水勝共同填製旭晉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一所



示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與其於本案中與楊水勝共同向附表 二所示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並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以申報旭晉 公司營業稅之行為,均應在販售虛偽統一發票予不特定人牟 利之同一犯罪計劃內。再佐以前案之犯罪時間係92年2 月至 92 年9月間,與本案此部分事實之犯罪時間係92年1 月至92 年9 月,兩者犯罪時間絕大部分重疊,益徵被告就此部分起 訴事實與前案確係出於同一犯罪計劃,即非另行起意,而顯 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要屬無疑。是以,被告就本件 此部分事實,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與前案犯行罪名相同,既係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且此2 罪 名之犯行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被告行為時之刑 法55條、56條規定,即與前案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亦堪認定。㈢、綜上所述,公訴意旨㈠所訴事實與前案完全相同,另公訴意 旨㈡所訴事實則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兩者與前案均屬同一 案件。從而,檢察官就與被告前案確定判決為同一之犯罪事 實,於前案判決確定之後,再向本院重行起訴,有而案件曾 經判決確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為諭 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表:

附表一: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期 間 │發票張數│銷 售 額│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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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利可工業有│92年4 月│ 5 │ 938,250 │ 46,913 │
│ │限公司 │至7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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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豐通運有限│92年2 月│ 3 │ 1,450,000 │ │
│ │公司 │ │ │ │ 72,500 │
├──┼──────┼────┼────┼──────┼─────┤
│ 3 │宏一營造有限│92年2 月│ 5 │ 4,294,762 │ 214,738 │
│ │公司 │ │ │ │ │
├──┼──────┼────┼────┼──────┼─────┤
│ 4 │依特可國際有│92年6 月│ 8 │ 537,800 │ 26,890 │
│ │限公司 │至9月 │ │ │ │
├──┼──────┼────┼────┼──────┼─────┤
│ 5 │忠安科技股份│92年2 月│ 1 │ 2,160,000 │ 108,000 │
│ │有限公司 │至4月 │ │ │ │
├──┼──────┼────┼────┼──────┼─────┤
│ 6 │信榮螺絲企業│92年2 月│ 10 │ 966,395 │ 48,320 │
│ │股份有限公司│至7月 │ │ │ │
├──┼──────┼────┼────┼──────┼─────┤
│ 7 │俊良貿易股份│92年2 月│ 21 │ 1,361,036 │ 68,052 │
│ │有限公司 │至7月 │ │ │ │
├──┼──────┼────┼────┼──────┼─────┤
│ 8 │春源科技股份│92年2 月│ 1 │ 6,492,000 │ 324,6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倍好有限公司│92年6 月│ 2 │ 444,000 │ 22,200 │
│ │ │至9月 │ │ │ │
├──┼──────┼────┼────┼──────┼─────┤
│ 10 │特工科技股份│92年2 月│ 3 │ 2,640,000 │ 132,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翎煒國際貿易│92年2 月│ 3 │ 1,352,400 │ 67,6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 │智富源工程有│92年4 月│ 3 │ 1,400,000 │ 70,000 │
│ │限公司 │ │ │ │ │
├──┼──────┼────┼────┼──────┼─────┤
│ 13 │琛隆金屬有限│92年4 月│ 7 │ 3,500,000 │ 175,000 │
│ │公司 │ │ │ │ │
├──┼──────┼────┼────┼──────┼─────┤
│ 14 │鄉竹工程有限│92年2 月│ 5 │ 2,558,119 │ 127,906 │




│ │公司 │ │ │ │ │
├──┼──────┼────┼────┼──────┼─────┤
│ 15 │傳林營造有限│92年2 月│ 2 │ 1,600,000 │ 80,000 │
│ │公司 │ │ │ │ │
├──┼──────┼────┼────┼──────┼─────┤
│ 16 │瑞克企業有限│92年4 月│ 19 │ 8,553,600 │ 427,680 │
│ │公司 │ │ │ │ │
├──┼──────┼────┼────┼──────┼─────┤
│ 17 │萬國通路股份│92年2 月│ 89 │ 1,531,803 │ 76,590 │
│ │有限公司 │至9月 │ │ │ │
├──┼──────┼────┼────┼──────┼─────┤
│ 18 │鼎運通運有限│92年2 月│ 2 │ 1,240,000 │ 62,000 │
│ │公司 │ │ │ │ │
├──┼──────┼────┼────┼──────┼─────┤
│ 19 │煒鈞實業有限│92年2 月│ 18 │ 490,852 │ 24,543 │
│ │公司 │至9月 │ │ │ │
├──┼──────┼────┼────┼──────┼─────┤
│ 20 │鋐昇實業有限│92年4 月│ 11 │ 653,651 │ 32,683 │
│ │公司 │至9月 │ │ │ │
├──┼──────┼────┼────┼──────┼─────┤
│ 21 │樹宏國際開發│92年4 月│ 3 │ 35,940,000 │1,797,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至6月 │ │ │ │
├──┼──────┼────┼────┼──────┼─────┤
│ 22 │聯耀實業有限│92年2 月│ 23 │ 1,306,845 │ 65,342 │
│ │公司 │至9月 │ │ │ │
├──┼──────┼────┼────┼──────┼─────┤
│ 23 │贊揚電機工程│92年4 月│ 2 │ 1,164,182 │ 58,209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247 │ 82,575,695 │4,128,785 │
└──┴──────┴────┴────┴──────┴─────┘
附表二:
┌──┬──────┬────┬────┬──────┬─────┐
│編號│進項來源廠商│期 間 │發票張數│銷 售 額│稅 額 │
├──┼──────┼────┼────┼──────┼─────┤
│ 1 │日昌國際有限│92年5 月│ 1 │ 6,403,800 │ 320,190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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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大家電國際│92年2 月│ 1 │ 600,000 │ 3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全鎧鋁業股份│92年4 月│ 6 │ 3,964,061 │ 198,203 │
│ │有限公司 │至9月 │ │ │ │
├──┼──────┼────┼────┼──────┼─────┤
│ 4 │成翰電子實業│92年1 月│ 3 │ 8,840,600 │ 442,030 │
│ │有限公司 │至2月 │ │ │ │
├──┼──────┼────┼────┼──────┼─────┤
│ 5 │岡盟實業有限│92年4 月│ 1 │ 12,480,182 │ 624,009 │
│ │公司 │ │ │ │ │
├──┼──────┼────┼────┼──────┼─────┤
│ 6 │忠安科技股份│92年2 月│ 1 │ 648,290 │ 32,415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春源科技股份│92年1 月│ 1 │ 8,099,000 │ 404,950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浚石工程有限│92年4 月│ 2 │ 35,977,933 │1,798,897 │
│ │公司 │ │ │ │ │
├──┼──────┼────┼────┼──────┼─────┤
│ 9 │國勤開發建設│92年9 月│ 5 │ 1,530,000 │ 76,5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彬鑫企業股份│92年2 月│ 1 │ 999,982 │ 49,9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連偕興企業有│92年7 月│ 7 │ 553,830 │ 27,692 │
│ │限公司 │ │ │ │ │
├──┼──────┼────┼────┼──────┼─────┤
│ 12 │智富源工程有│92年5 月│ 1 │ 1,950,000 │ 97,500 │
│ │限公司 │ │ │ │ │
├──┼──────┼────┼────┼──────┼─────┤
│ 13 │運帷企業有限│92年1 月│ 2 │ 10,590,000 │ 547,500 │
│ │公司 │ │ │ │ │
├──┼──────┼────┼────┼──────┼─────┤
│ 14 │嶸昌鋼鐵有限│92年1 月│ 10 │ 919,433 │ 45,972 │
│ │公司 │至8月 │ │ │ │
├──┼──────┼────┼────┼──────┼─────┤
│ │合計 │ │ 42 │ 93,557,111 │4,677,8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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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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