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2年度,7號
KSHV,102,建上易,7,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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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上訴人  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
      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
      梁雅利即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萍
被上訴人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峯貴
被上訴人  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
      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
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2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向訴外人 即軍人之友社嘉義國軍英雄館(下稱業主),承攬「嘉義國 軍英雄館全區整新工程」,並委託訴外人駱信鴻(現更名為 駱稑豐)全權處理工程標案等一切事宜,且以駱稑豐為該工 程之工地負責人及安衛負責人。嗣上訴人於同年5 月間將如 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再發包予伊等施作(下稱系爭工程) ,伊等均已完工,且經業主驗收完畢。詎伊等向上訴人請求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報酬時,竟遭拒絕。然上訴人既授權駱稑 豐與伊等簽約,自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縱未為授權,其既因 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駱稑豐,亦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而應負給付之責。爰依承攬契約(含表見代理)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等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且願 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於承攬嘉義國軍英雄館之工程後,即於101 年4 月12日與駱稑豐達成協議,將該工程全數交由駱稑豐自 行僱工承作及自負盈虧,伊並已將領得款項交付予駱稑豐, 而被上訴人既係與駱稑豐接洽訂約,自應向駱稑豐請款,且



伊亦無任何行為表示將代理權授予駱稑豐,被上訴人向伊請 求,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准被上訴人之全部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 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
⒈上訴人於101 年4 月2 日向訴外人軍人之友社嘉義國軍英雄 館承攬「嘉義國軍英雄館全區整新工程」,並委託駱信鴻( 更名為駱稑豐)全權處理工程標案等一切事宜。 ⒉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均已完工,且經業主驗收完畢。 ㈡爭執部分:
⒈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是否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⒉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是否有給付報酬之義務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1 年4 月2 日承攬該國軍英雄館工 程,並委託駱稑豐全權處理工程標案等一切事宜,而其等所 承攬施作部分,業經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等情,業據提出 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委託書等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 此部分事實,可堪認為真實。
⒉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亦同時授權駱稑豐與被上訴人簽約, 應負本人之責任,而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則為上訴人所否認 ,並陳稱並未曾授權予駱稑豐,而係與駱稑豐協議,由其接 手後自行僱工施作,並自負盈虧等語。經查:
駱稑豐原為上訴人之員工(經理),並受上訴人之委託全權 代理有關本件嘉義國軍英雄館全區整新工程標案等一切事宜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該委託書在卷可稽,業如前述。 可見上訴人就本件標案工程,確有對業主表示授權予駱稑豐 全權處理之意思。然該委託書所交付之對象為業主,而非被 上訴人,故上訴人陳稱其當時僅係授權駱稑豐處理與業主間 之投標簽約事宜,而非授權駱稑豐與被上訴人簽約,就委託 書之形式、內容及出具對象觀之,即非全屬無據,且從上訴 人所提其與駱稑豐間簽訂委託經營合約之情事觀之,該合約 既約定由駱稑豐自負盈虧,上訴人亦應無再授權駱稑豐與被 上訴人簽約之實益及必要。就此而言,被上訴人主張駱稑豐 係經上訴人授權與其等簽約,尚難採信。
⑵又駱稑豐雖未經上訴人授權與被上訴人簽約,然駱稑豐為上 訴人之員工(經理),並經上訴人授權代表與業主處理有關



工程標案之一切事宜,雖其出具授權書之對象僅為業主,但 就此授權之形式及內容所載為「有關工程標案一切事宜」等 語觀之,上訴人就本件工程之相關事宜,應有以自己之行為 ,表示以代理權授與駱稑豐之外觀狀態,參以駱稑豐在本件 投標時,仍擔任上訴人之經理,而其任職期間係負責上訴人 對外標案之接洽、投標、找下包廠商、採購及工地現場監督 等業務,此亦經證人駱稑豐及上訴人之股東李福貴於原審證 述明確。可見依駱稑豐當時之身分、負責之業務及上述授權 之外觀情事,應已使與駱稑豐就本件標案工程有關事項為交 易之相對人,對駱稑豐係上訴人之代理人產生合理之信賴。 就此而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因自己之行為,創造授與 駱稑豐代理權之表見情事,縱上訴人實質上並未就與被上訴 人之簽約事宜授與駱稑豐代理權,仍應依民法第169 條前段 規定,對被上訴人負表見代理之責任,而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屬可採。
⑶上訴人雖陳稱其於承攬嘉義國軍英雄館之工程後,即於101 年4 月12日與駱稑豐達成協議,將該工程全數交由駱稑豐自 行僱工承作及自負盈虧,並已將領得款項交付予駱稑豐,被 上訴人應向駱稑豐請款,且其亦無任何行為表示將代理權授 予駱稑豐等語,並提出委託移轉經營合約為證。然該合約為 上訴人與駱稑豐所簽訂,其目的在於將上訴人原先經營之各 項業務,轉由駱稑豐承接施作,並自負盈虧,但對外仍係以 上訴人名義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此從該合約第1 條 約定駱稑豐經知會上訴人後,即可使用上訴人之印章參與招 標,第7 條約定經上訴人同意後,亦可使用上訴人之帳戶等 情,即可得佐證,再參以上訴人亦不否認本件業主所支付之 工程款,係先匯入其帳戶後,再轉交予駱稑豐,可見上訴人 與駱稑豐間,就本件工程仍有相當密切之關連。而被上訴人 均為因本件工程而與駱稑豐接洽承攬之相對人,且並不知悉 上開移轉經營合約存在,則不論被上訴人先前是否曾與上訴 人有過交易,均不影響其依上開上訴人之行為,而產生對駱 稑豐為上訴人代理人之認知及信賴。故上訴人上開論述,本 院經斟酌後,認僅為其與駱稑豐間之約定,尚難採為不需負 表見代理責任之論據。
⑷至上訴人另主張表見代理保護之交易對象,應為無過失之善 意第三人,而本件已付工程款,係由駱稑豐以現金支付,與 先前交易時係由上訴人簽發支票支付不同,難謂被上訴人並 無疏失,自不得適用表見代表之規定等語。然被上訴人係將 請款資料交予駱稑豐,其主要目的及需求為領得工程款,至 駱稑豐以上訴人名義之支票或現金交付,並非被上訴人所關



切,況上訴人欲採用何種方式付款,為其自由之選擇,自難 以付款方式有所調整,即推認被上訴人非善意或有過失。上 訴人所述,亦難採信。
㈡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就承包之系爭工程部分,均已完工且經驗 收完畢等情,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而就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工 程款部分,亦據提出發票、訂購單、報價單、出貨單及請款 單為據,並經證人駱稑豐於原審證稱被上訴人確有施作,請 款金額亦正確等語,而駱稑豐為實際與被上訴人從事交易之 人,其所為證言應有相當之可信度,況業主就被上訴人施作 部分,業已確認及驗收,則被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應屬可 信。
⒉至上訴人雖陳稱駱稑豐就本件款項之支付與否,為利害關係 人,故其所為證言,應難採信等語。然駱稑豐雖與上訴人訂 有上述移轉經營合約,但該合約與被上訴人無涉,且上訴人 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及駱稑豐所述,有何虛偽不實之處, 則其上開主張,即不足採。又上訴人另陳稱駱稑豐業已支付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2 萬5,000 元、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2 萬 5,000 元及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4 萬元之工程款,應予扣除 等語,業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所提之明細表,雖記 載「已付」,然並無被上訴人簽收或確認之記載,則依其記 載之格式,自難遽信。至上訴人雖主張該明細表為駱稑豐所 製作,並陳稱可傳訊駱稑豐為說明,然上訴人係於本院準備 程序終結後,始為此項主張,與法已有未合,且駱稑豐於原 審作證時,業已明確證稱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均屬正確,上 訴人就此部分於原審亦未表示異議,則上訴人上開論述及請 求再為傳訊,本院經斟酌後,認尚難採信,且亦無再次傳訊 之必要,併予說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授權駱稑豐與其等訂 立之承攬契約,雖不足採,但其主張上訴人縱未授權,仍應 依表見代理之規定,負授權人之責任,應屬可採;上訴人抗 辯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並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承 攬契約(含表見代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7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一致,仍 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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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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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 上 訴 人 │上訴人應給│ 施 工 項 目 及 內 容 │
│ │ │付之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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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 │ 203,000元│壁紙窗簾地磚,包括提供│
│ │ │ │壁紙、窗簾、塑膠地磚,│
│ │ │ │並於客房內張貼壁紙、架│
│ │ │ │設窗簾及鋪設塑膠地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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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 │ 185,000元│客房家具,包括提供客房│
│ │ │ │所需傢俱,如桌、椅、櫃│
│ │ │ │等,除擺放置正確位置外│
│ │ │ │,並負責安裝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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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梁雅莉即好佳貨家電影│ 208,000元│冷氣,包括提供冷氣機及│
│ │音生活館 │ │安裝所需之材料、銅管等│
│ │ │ │,並負責安裝架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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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 175,000元│衛浴設備,包括提供衛浴│
│ │ │ │設備如馬桶、花灑等,並│
│ │ │ │負責安裝架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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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62,000元│氣密窗,包括提供鋁門窗│
│ │ │ │,並負責安裝架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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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 │ 59,000元│玻璃,包括提供各種尺寸│
│ │ │ │之玻璃,並負責安裝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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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 │ 120,000元│水電,包括安裝架設水電│
│ │ │ │管線,並使之合於使用目│
│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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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