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虎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6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 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