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毅書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毅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 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之殺 人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 規避刑法之執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 必要,於102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