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14號
TNHM,102,聲,714,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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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東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
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東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9月1 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8月 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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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