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783號
TCEV,106,中小,1783,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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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7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白旭然
複代理人  楊毓珍
被   告 賴芳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後以書狀將聲明中之「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變更為「自 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而違約金之請求部分亦因之變更請求利率,故全部 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7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借款人賴盈蓁前邀被告賴芳羚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約定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撥款金 額為8萬元,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約定借款人 即債務人應負擔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即年息 百分之1.15計算,又借款利率並自未依期還款轉入催收款項 時,自轉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息1%即2.15%固定計 算,除按上項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賴盈蓁應自102年6月12日休學後 滿一年起即103年7月12日開始攤還本息,而其自103年9月5



日繳交2期期金,即申請展延本息,還款基準日因之延至105 年8月12日,然其自105年8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至105年12 月12日起轉移催收後,其於106年5月22日繳交期金1期,迄 今尚積欠本金73,477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 告賴芳羚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申請撥 款通知書二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查詢單 、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 變更還款期數等資料、變更還款期數原因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2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 金│逾 期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違 約 金 計 算 │
├──┼────┼────────────┼─────────────┤
│ │ │自105年9月12日起至105年 │自105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12│
│ │ │12月11日止按年息1.15%計 │月1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 │
│ │ │算 │ │
│ │ ├────────────┼─────────────┤
│1 │73,477元│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 │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4 │
│ │ │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月12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 │
│ │ │ ├─────────────┤
│ │ │ │自10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0.43%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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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