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江清一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慧真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江四盛
法定代理人 江慶發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以補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遺漏附圖部分,應補正如附件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書遺漏附圖部分,此業據前 揭判決主文及理由載明甚詳,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遺漏附圖部分。
二、爰依職權予以裁定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