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郝大翔
汪慶霖
黃亮鐘
周振中
徐傳智
戴偉明
董立德
金 文
劉湘江
林柏齡
朱德生
詹金樹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新台幣(下同)5,193,502元(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如本院前述判決附表一編號㈤1至12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合計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