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字,100年度,20號
TCHV,100,勞上,20,201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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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郝大翔
      汪慶霖
      黃亮鐘
      周振中
      徐傳智
      戴偉明
      董立德
      金 文
      劉湘江
      林柏齡
      朱德生
      詹金樹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新台幣(下同)5,193,502元(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如本院前述判決附表一編號㈤1至12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合計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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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