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偉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柯偉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偉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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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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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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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9.1-99.11.3 │100年6月間某日- │ │
│ │ │10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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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
│年度及案號 │第11252號 │字第6410、6419、 │ │
│ │ │6420、7643、7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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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1677號 │1363、1364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0.11.24 │ 10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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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80│102年度台上字第 │ │
│決│ │號 │3322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9 │ 102.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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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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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 │
│ │字第1083號 │字第408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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