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 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下同)102年9月11日 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 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 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 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 ,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 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 人之權益。
三、查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於102年9月11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8637號102年 9月11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 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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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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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 營利姦淫猥褻 │ 營利姦淫猥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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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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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12.13 │ 100.12.13 │ 10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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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999號 │第2999號 │第2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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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734 │101年度上訴字第1734 │101年度上訴字第1734 │
│ │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12.19 │ 101.12.19 │ 101.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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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75 │102年度台上字第1475 │102年度台上字第1475 │
│ │ │號 │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4.17 │ 102.04.17 │ 10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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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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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4812號(編號1-3定應│第4812號(編號1-3定應│第4812號(編號1-3定應│
│ │執行刑11月,執行社勞│執行刑11月,執行社勞│執行刑11月,執行社勞│
│ │中) │中)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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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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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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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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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07.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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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679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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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號│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3.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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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875 │ │ │
│ │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7.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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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不得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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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
│ │第8637號(傳喚中)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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