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細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細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細志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