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66號上 訴 人 楊國隆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 上訴人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琦訴訟代理人 周炳耀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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