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郭展義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被 上訴人 何榮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孫煜輝律師
王雅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