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534號
TPHV,102,上,534,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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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郭展義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被 上訴人 何榮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孫煜輝律師
      王雅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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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