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號上 訴 人 鄭武岳 鄭林却 鄭武尚 鄭武東 鄭武釗 鄭惠嘉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被上訴人 黃振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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