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曹慧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伯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包括本訴部分與反訴部分,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貳佰貳拾萬元(本訴部分2,170萬元,反訴部分50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拾壹萬壹仟零肆拾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壹拾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