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01年度,61號
TPHV,101,家上易,61,201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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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易字第61號
變更 之訴
原   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
變更 之訴
被   告 林萬忠
      林家鎮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
變更 之訴
被   告 林柏榕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0○00號
      林錦昌 住宜蘭縣壯圍鄉○○路0段000號
      林璟翔 住宜蘭縣礁溪鄉○○路00巷0號
      林婿惠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林惠萍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000巷00弄0○00號
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分割方式欄關於「244,1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44,11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 院判決第9頁第3行至第14行),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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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