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37號上 訴 人 魏廷恭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複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陳秋子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張紫翔視同上訴人 賴惠慶 賴惠仁 賴惠祥 賴惠盛 李輝濱 林錦雲 林魏榮珠 魏光第 賴信良 丁美秀 李長祥 賴承煒受告知人 賴正峻 賴玫芸 賴玫馨被上訴人 魏兆英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