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637號
TPHV,101,上易,637,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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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魏廷恭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視同上訴人 賴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張紫翔
視同上訴人 賴惠慶
      賴惠仁
      賴惠祥
      賴惠盛
      李輝濱
      林錦雲
      林魏榮珠
      魏光第
      賴信良
      丁美秀
      李長祥
      賴承煒
受告知人  賴正峻
      賴玫芸
      賴玫馨
被上訴人  魏兆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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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