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840號
TPHV,100,重上,840,2013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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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上訴人  張秀美
兼訴訟代理 郭慶國
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富邦開發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捌拾玖萬捌仟股」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捌拾玖萬捌仟股」;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富邦開發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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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