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黃敬唐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陸歷民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蔡俊慶 馬郁筑 江鴻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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