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98號
TPHM,102,聲,2498,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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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9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楊𧃇蔚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之執行命令(102年度執字第26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102年7月22日收到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認聲明異議人犯妨害自由 罪令入監服刑,但聲明異議人確實無妨害任何人之自由,何 來此罪。聲明異議人再次強調並無此事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 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 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95 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故除因 違法情事而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法 院之確定判決或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均有其執行力,檢察 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101年 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 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 不當。若是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法律設有再審救 濟制度;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法律設有非常上訴 救濟制度,因兩者均非屬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 不當,即非聲明異議之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 明異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即被告楊𧃇蔚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 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審理後,就其於101年4月4日先 後恐嚇被害人呂榆凱呂妮薇及陳翠娥之犯行,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8月及4月,於判決理由內並詳加敘明被告雖否認有此 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惟被告坦承有持槍朝被害人呂榆凱 射擊,被害人呂榆凱呂妮薇亦因此槍而受有傷害等情,除 據被害人呂榆凱呂妮薇證述綦詳外,並有馬偕紀念醫院淡 水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被害人受傷照片附卷可佐,另被



告亦坦承有於開槍後返回與被害人陳翠娥對話,而被害人陳 翠娥如何遭被告恫稱「妳就等著幫你兒子收屍」等語,因而 心生畏懼等情,亦據被害人陳翠娥呂榆凱呂妮薇證述綦 詳,被告所辯無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要係圖卸刑責之詞 ,並不足採信,一一予以指駁在卷。而被告所犯此部分恐嚇 危害安全犯行因非得上訴三審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 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依上述確定判決核 發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執行指揮書而為指揮執行等情,有 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開執行指揮書及被告本 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本件確定判決,既未經撤銷,仍 有執行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據該確定判 決而為指揮執行,自無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至聲明異議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乃屬對於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問題,核與法律規定之聲明異議 要件不符。是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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