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玟植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年度侵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35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55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如附表所示七十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對受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機會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對受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48、55、56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丙○○為韓國籍人,原為牧師,於民國(下同)85年間來臺 ,與基督教及韓國攝理教有交流,因韓國攝理教主鄭明析在 韓國涉及宗教性侵害事件,丙○○遂放棄牧師資格,以「孔 介平」之名,以協會方式運作,在臺灣陸續創辦「新竹縣大 夢麗生命品德教育協會」、「新竹縣大夢麗全人教育足球協 會」、「新竹縣大夢麗全人教育人才培訓協會」、「新竹市 大夢麗生命品德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大夢麗足球協會」 、「中華民國全球大專青年大夢麗協會」、「中華民國大夢 麗志工服務協會」、「中華民國大夢麗生命品德教育協會」 等8 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大夢麗協會,大夢麗即D甲MILY 之音譯),每年與臺灣多所學校合作舉辦各式活動,計有年 幼懵懂青少年及未有社會歷練之中學及大學生會員數千人, 其中有百餘人為會員,時常聆聽丙○○演講,視丙○○為人 生導師,並成為上開協會志工,丙○○平日對上開協會會員 演講時均宣揚,其為神所選於此時代代替耶穌之救世主,為 代替天上之神之地上之神,會員均為有罪、自私者,應全然 信服、服從其,其為不可被質疑、指責、拒絕、否定之地上 的完全的父、真正的父,若聽從其所有指示,即可與其在天 堂最高之靈界生活,若未聽從其所有指示,即會在靈界極為 悲慘或在靈性上墮落而偏離正道,並強調公的思想及愛的理 念,每個人都是天上的子女,其自己則為了全人類犧牲,若 明白此理就會變成上天的子女。
二、詎丙○○因見會員甲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乙女(代號0000000000乙 號 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均係來自自幼 喪父之家庭,未有社會歷練,因參加前揭協會舉辦定期之類 似教育、訓練之課程,對於丙○○敬重依賴、仰賴其建立信 仰尋找指點迷津之弱點,信賴丙○○行為即為神之旨意、權 柄,對其僅能無條件、無質疑順服、秉信如違反丙○○即如 違背神旨之行為受其約制、恐違逆神旨將極悲慘,遂未能從 自身意願,一切聽命於丙○○之心理狀態,使得丙○○與甲 女、乙女之間產生類似監督、扶助、照護之關係,丙○○竟 利用其與受自己監督、扶助及照護之甲女、乙女在類似教育 、訓練關係之機會下,而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51所示時、地,以如附 表編號51所示之方式,明知甲女為未滿18歲之少女,竟不顧 甲女明確多次為「不要」之表示,強行以其陰莖進入甲女陰 道,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1次。
㈡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如 附表編號1 至9 、19所示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至9 、19 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甲女則因為免破壞在協會 中學習、生活環境之和諧,並期待在靈界中取得較高之位置 ,復礙於畏懼丙○○係協會創辦人、上天之代理人、擁有天 父賦與之權柄,應無犯錯之可能,而在敬愛、憎怨、遲疑、 隱忍等複雜情緒交織之矛盾、苟且及不得不服從之心態下, 迭次屈從放任丙○○以上開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 猥褻行為得逞,計10次。
㈢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如附表 編號10至18、20至23所示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0至18、20 至23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甲女因同上之原因, 屈從放任丙○○以手指或舌頭進入甲女陰道內之方式,對其 性交得逞,計13次。
㈣基於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明知甲女為未滿18 歲之少女,竟藉口如父女慈愛般關心甲女身體發育等之理由 ,於如附表編號24至39、41至50、52至77所示之時、地,以 如附表編號24至39、41至50、52至77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 性交行為,甲女因同上之原因,屈從放任丙○○以其陰莖或 手指、舌頭進入甲女陰道內之方式對其性交得逞,計52次。 ㈤基於利用權勢、機會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明知甲女為未滿18 歲之少女,竟於如附表編號40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 40所示之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甲女亦因同上之原因, 屈從放任丙○○為猥褻行為得逞1 次。
㈥基於利用權勢、機會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藉詞侍奉我及我太 太係榮耀之事,可立功蹟,並誇稱大家都是神的小孩,我在 女生面前可以脫光光而不會有生理反應或雜念,男女生殖器 是最大的真理等理由,於99年5 月至100 年間某日,在協會 為丙○○承租之新竹市○○路00巷00號居所內,於乙女為其 按摩下腹部附近穴道時,以幫乙女按摩向乙女學習如何按摩 及了解穴道位置,以便為其妻按摩,並以倒立可治療胃下垂 等為由,要求乙女脫下內、外褲,以手指撫摸乙女陰部,乙 女則因信任丙○○,以為丙○○係單純研究以了解神給予之 靈感或啟示,且惟恐懷疑丙○○就像懷疑神給予丙○○之權 柄,而在敬愛、憎怨、遲疑、隱忍等複雜情緒交織之矛盾、 苟且及不得不服從之心態下,任由丙○○以手指撫摸陰部而 為猥褻行為得逞1 次。
㈦基於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99年5 月至100 年間之某日,在同上址居所內,丙○○藉詞治療胃下垂為由 ,以頭和肩膀頂在地上,請乙女拉住丙○○雙腿,丙○○即 手扶乙女雙腿保持支撐以倒立,丙○○即以手指穿過乙女所 著短褲及內褲進入乙女陰道,乙女則因同上之理由,不敢拒 絕,而任由丙○○對乙女為性交行為得逞1 次。三、嗣因協會請幹部訪談所有會員提供意見以改善協會運作,發 現丙○○與部分會員有借貸關係,與丙○○平日演講宣揚並 強調會員間不應有借貸關係之內容不符;又發現有女會員幫 丙○○按摩,此復與丙○○演講強調會員間不應有男女關係 ,應守分際、彼此不應有肢體接觸之內容不一致,經深入訪 談後,甲女、乙女始說出遭丙○○性侵經過,而查悉上情。四、案經甲女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 力,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均未予爭執(見本院 卷第68頁、第89至9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 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與甲女為附表編號27以下性交行為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他犯行,就性交行為部分,亦否認有 以強制方式,或利用其為上天代理人、握有權柄之權勢、機 會而為之,辯稱:伊成立生命品德教育協會等,在臺灣各級 學校義務演講,會員達15000 人,均不收費,伊是遭不肖理 事長及會員設計,以開山刀、棍棒等武器攻擊、凌虐,強迫 錄製不實光碟,伊不知甲女年紀,也不在意,伊與甲女有性 關係是因為彼此相愛,在愛情之內不用在意年紀,伊從未強 迫過甲女,伊與甲女之性關係係自100 年5 月之後才開始, 之前並未與甲女有何性行為,頂多只有抱抱甲女。乙女部分 則完全不實,伊並未對乙女有何性交或猥褻行為,伊前後共 跟乙女拿新台幣20萬元,是乙女高興送伊的,乙女說她用不 著,一直要塞給伊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偵查時證稱:在99年6 月左右透過學校 指導老師0000000000E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下稱丙男)安排大夢麗營隊活動,於99年6 月13日第一 次見到被告,中午還跟被告及他太太一同用餐,99年暑假我 臨時無法參加大夢麗其他營隊活動,活動中帶隊的一個姐姐 00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 證人F )要我自己跟被告說一聲,我想可能是因為禮貌,我 就跟被告聯絡我不能去的事,被告是創辦人,跟每個人都很 親切,證人F 告訴我被告很關心我,我可以把被告當爸爸一 樣看待,被告是住在新竹市○○路00巷00號,該棟是男生宿 舍,女生宿舍在隔壁棟,我在99年下半年陸續去上課,與被 告愈來愈有接觸,有時演講之後,我會回到宿舍區散步,有 一次被告在下午約我散步,散步中他提到他曾經嘴對嘴親過 他女兒,說完後他就嘴對嘴輕輕的親我的嘴,他女兒比我大 一歲,因為我從小沒有爸爸,爸爸在我小學二年級暑假過世 ,我在姑姑家長大,姑姑家的小孩又都是大人,所以我並不 了解未成年子女跟父親之間正常互動是什麼,而被告是協會 創辦人,所以他這麼做,我沒有表示反對或反抗的意思。99 年9 月5 日或12日下午4 、5 點,被告開協會給他使用的72 17-JU 號車載我去十八尖山,在停車場裡的車上,被告說他 女兒胸部一大一小,他會幫女兒按摩胸部,說要看我的胸部 會不會一大一小,就隔著衣服按我胸部,按了一陣子,他就 把一隻手伸進我內衣中撫摸我的胸部包含乳頭,舌頭伸進我 嘴巴親我,因為他是創辦人,我一直相信他的人格,雖然有
一點懷疑,但我沒有當場質問他,選擇相信他,我回去也沒 有跟別人講。99年11月6 日星期六白天,我參加在舊社國小 辦的營隊,被告當日未來帶活動,但下午4 、5 點要結束時 ,被告有來,說要載我回去,路上他說想去南寮走走,到了 南寮一個停車場,他在車上把我的衣服脫光,用手摸我的胸 部,用手指進入我的陰道,用嘴巴親我的耳朵,用舌頭進入 我的陰道舔我的陰道。他第一次脫我衣服時,是告訴我父母 會關心子女的身體狀況,問我可不可以脫衣服給他看,他這 樣講我就相信了,我就讓他脫光我上半身給他看,第二次他 就叫我全身脫光,我就讓他脫光我全身,我雖然有懷疑,但 因為他是協會創辦人,對我們協會的人來說,他自稱是天父 的代理人,在以前是耶穌,而他就像這個時代的耶穌,所以 我對他是類似像對神的信任,雖然有懷疑,但還是相信他, 第三次他脫光我全身衣服,告訴我就像父母對剛出生的嬰兒 都會有親、脫光全身的動作,所以他也要親我身體,我就讓 他親,他不但有親我全身,還包含陰部,舌頭也有進入陰部 ,且進入前,手指就有進入我的陰道,過程中我有表示請他 停止,但我如果要合起大腿,他就用手壓住我的大腿,不讓 我合起來,他壓的動作,不到強暴脅迫之類的強制動作。我 之所有一直參加協會,是因為我認同該協會理念,也相信被 告在該協會所傳達的要達到世界和平的目標,就必需一直待 在協會裡面,且在協會做的愈多,就會在靈界有更好的位置 ,他對我做出的這些動作,他是一直說服我這是對女兒的行 為,我並不是因為這個理由而想與他有這樣的行為,只是他 用這樣的理由來消除我的疑慮。我剛認識被告時,被告就有 問我年紀,我說約16歲,他跟我確認滿16歲了沒,我說滿15 歲,且我認識被告這1 、2 年,他陸續有問我過幾歲,我陸 續告訴他15、16、17歲,他有問過我生日,我有跟他說是幾 年幾月幾日。100 年7 、8 月間某天,在十八尖山停車場車 內,他就像之前一樣說與女兒彼此看到裸體都不會怎樣,等 我升大學後再讓我看他裸體的話,那天他也跟之前一樣親我 、碰我後,突然說等到大學很奇怪,如果是女兒,不用等到 大學,看到裸體也不用覺得害羞,他就把他的衣服脫光,用 陰莖踫我的陰部外緣,沒有進去,那天之後,只要我們單獨 相處,我們都是全身脫光,但他的陰莖沒有進入我的陰道, 只有碰觸陰部外緣或陰道口一點點,直到100 年年底,他突 然以陰莖進入我的陰道,沒有特別說明或解釋,除了被告, 我不曾和別人有性行為,我心裡其實不想,除了有一次舔耳 朵,我有說不要外,並未明確表示不要,他要我以舌頭舔他 陰莖時,我只是應付他,想結束時,他會用手壓我的頭繼續
,或用腳夾住我的頭繼續。被告性侵我的時間地點及狀態分 別是…(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及犯罪行為欄內 所示內容)。約從99年11月起,被告要做什麼都直接做,偶 而提一下他要這麼做的理由就像關心女兒一樣,一開始不敢 拒絕,後來就算想拒絕不知道如何拒絕,想說以後協會會更 忙,他應該沒有機會再這麼對我,所以雖然不願意,但我就 隱忍,100 年12月底,在高鐵站鐵軌下方路邊的車內,被告 突然以他的陰莖進入我的陰道內,等我意識到他進來時,我 有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沒有理我,繼續進入,我持續跟他 說不要,當時他在我上方,面向我,我不敢反抗他,因為我 一直不敢反抗他,一直隱忍,且之前他一直碰我這麼多次, 但我一直隱忍,雖然這次我講不要,他沒有理會,我也不知 道要怎麼反抗,我雖然沒有大喊不要,但車子這麼小,我確 定他一定聽得到。被告以舌、指、陰莖進入我陰道時,我都 默默沒反應;被告是協會創辦人,他的權威感讓我不敢反抗 ,他一直強調他對我就像父親對子女的感覺,完全沒有把我 當作外遇對象或女朋友,他讓我覺得他對我的行為都是父親 對子女的關愛,再加上我一直希望待在這個協會裡,我覺得 這個協會是好的,在各地都有品德教育活動,如果我說出被 告對我的行為或拒絕被告,我不確定被告會怎麼對會員說我 ,我能不能繼續待在協會裡,之前被告曾有說一些對會員不 好的講法,其他會員就會對該會員產生排斥心理,我又一直 把被告當成天父的代理人,他做什麼天父都同意,他生氣或 不同意的事,天父也是同樣的意思,所以我心裡就算對他有 懷疑,也沒辦法對他否定,因為神不會做錯事,如果我們感 覺祂有錯,也習慣去合理化,認為是我自己有不懂的地方, 才會誤以為是錯的,而且我如果沒有辦法繼續待在協會,在 靈性上我就會屬於低下,我覺得我若惹被告生氣,或沒順從 他或忤逆他,就會違背天父、違背教義,這讓我覺得靈性上 會偏離正道,會墮落的,所以被告對我做這些事,我不願意 ,但選擇隱忍,除了有幾次他吻我和陰莖進入陰道時,我有 推他、或表示不要外,都沒更進一步強烈的反抗,而是隱忍 等語(見101 他字第1587號卷第10至16頁;101 偵字第6835 號卷第118 至128 頁)。又於審理時結證稱:我小學二年級 時父親過世,小學五年級前都住在姑姑家,國三快畢業的6 月份(即99年)透過丙男接觸到大夢麗協會,第一次看到被 告時,中午有和同班同學與被告一起吃飯,被告曾經問過我 生日,當時我還未滿16歲,證人丁女(代號0000000000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證述的情形是實在的 ,之前我一直以為我跟被告的關係是單純的父女關係,後來
發現他為人不正直,才覺得自己好像被利用了,因為一直覺 得是父女關係,所以被告對我做的這些行為是可以解釋的, 但被告在協會裡面教導若未婚發生性關係是一種墮落、犯罪 的行為,所以後來我發現他對我根本不是父女關係,只是他 想侵犯我,這對我來說是道德上很嚴重的缺失,所以我跟丁 女講這些事時,才會崩潰大哭,我本身曾經很掙扎,因為被 告在協會給我們的觀念有時跟世俗不太一樣,被告跟我在一 起時也會給我一些觀念,他說我跟他是更特別的父女關係, 是更純潔的,因為我跟他之間彼此沒有男女朋友的想法,所 以即使發生這樣的行為,也不是墮落,所以被告在對我做這 些行為時,我不敢拒絕他,事後也會懷疑,但在協會裡大家 都信他的話,我相信他是個指導者,不會去質疑他。我在第 二次偵訊時因為是透過講座表去推的,所以可以記得很清楚 日期與地點,協會的作法是每二個月月底會把接下來二個月 的講座時間、地點都列出表來,幾乎只要有被告講座的時間 ,我都會去參加,時間固定在禮拜三、禮拜天,禮拜天晚上 被告都會送我搭車回台北,通常在那個時候他都會侵犯我, 十八尖山是一開始的一、二次,如果是禮拜天他都會送我去 高鐵附設停車場,四季山莊則是他要送我回家就會停在那裡 ,2012年過完年後他送我搭高鐵回台北的話,就固定停在竹 北隘口三街與高鐵三街口那裡,因為每次停車地點都很固定 ,所以我會記得。附表編號19的地點會記得是因為當天有跨 年活動,附表編號23的地點我會記得是因為前二天我們學校 有辦活動,隔天新竹有活動,我當天到新竹來住在協會宿舍 ,所以該次地點是在水利路前的空地,附表編號40我會記得 地點是因為當天被告第一次在我面前脫光他的衣服。我確實 在被告第一次以陰莖進入我陰道時,有表示不要,我在第一 次偵訊時沒提到可能是當時還沒有想到,被告也曾舔我耳朵 我有表示不要、也曾要我舔他的陰莖,但我不記得是哪幾次 了,被告在對我做這些事時,我不敢拒絕他,我通常都是低 著頭,默默的,沒有發出任何聲音,我心裡的想法是不願意 的,因為這些內容跟他一般在大家面前教導的內容是不一樣 的,我曾試著提早結束活動或由其他的姐姐接送我,但被告 都堅持親自送我,也會透過其他會員知道我行蹤,其他會員 不可能拒絕他的要求,就算我說請其他姐姐送我就好,被告 還是會堅持送我,其他會員就會跟我說那就給老師送就好, 我就也不敢再說不要。我覺得我與被告間就像父女,並不是 男女朋友,被告親口跟我說他覺得我是天父送給他量身訂作 的女兒,被告從頭到尾跟我提到的都是父女,他說他對我完 全沒有任何男女朋友的想法,我當時相信被告說法,我當時
並沒有男朋友,事實上我不只起訴書附表編號53那次有表達 過反對,但已不記得有幾次及哪幾次,被告在對我做這些行 為時,我就是默默的,他就會覺得我可能在遲疑,就不斷的 說服我,我表情或動作有傳達不願意的訊息時,他就會繼續 的說服我,除了幾次有明確表示不願意外,其餘都是默默的 、有遲疑等語(見原審卷第132 頁反面至142 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女於警詢時證述:我曾遭被告摸胸及下體超 過10次,都是在我讀大學二年級以後的事,一開始是被學姐 帶去被告家中幫被告太太按摩,之後我和學姐及被告3 人就 會在被告家的小孩的房間幫被告按摩,原本只按他的頭、脖 子、肩膀、腰,後來他會指導我們去按他的腿、肚子、大腿 內側靠近生殖器的部位,還說他尿尿有問題,問我們可不可 以解決,我們有去找書及了解按摩生殖器及生殖器旁的穴道 ,原本是隔著褲子去按他的生殖器,後來他就會把他的外褲 及內褲脫掉,讓我們去按他的生殖器,他會說他和他太太是 神派來的,我們侍奉他和他太太是很榮耀的,可以立功蹟, 並說在神面前脫光光也不會覺得羞恥,因為我們就是神的小 孩,他也會說女生在他面前脫光,他也不會有生理反應,我 們在幫他按生殖器時,他會問我們下體有沒有濕濕的,學姐 回答沒有,被告說沒有就代表有修道過,後來學姐離開協會 後,被告叫我繼續去幫他太太按摩,有時他會叫我幫他按, 後來只有我單獨幫他按摩時,他會問我要不要幫我按按看, 他就先按我的手,並叫我躺下按我肚子,後來他說他想了解 怎麼按摩,他想幫他太太按,他就隔著衣服按我下腹部,問 我可不可以把褲子脫掉,問我可不可以看我下體,我就嗯一 聲,就把外褲及內褲都脫掉讓他按摩下體,他說他手會不小 心跑進我陰道內,我有感覺到他的手有進入我的陰道內,另 外被告說可以治療胃下垂,會叫我把他腳抬高,然後他就會 抓住我的大腿,並用手碰我的陰部,有時隔著內褲,有時伸 進內褲進入我的陰道,被告摸我胸部是說他想了解怎麼按, 他想幫他太太按,被告就會將手伸進我衣服內按摩我胸部, 我當時會疑惑為什麼他手要碰我陰部、胸部,但我都沒有講 ,都把它合理化,被告會說一些話讓我覺得去碰他的生殖器 是為了治療,也讓我相信他摸我胸部或下體是正常的,但他 叫我幫他腳抬高治療胃下垂時,他趁機摸我下體並用手指插 入我陰道內,這過程都沒有說任何話,我會強烈疑惑,但沒 說出來等語(見101 年偵字第6835號卷第84至86頁)。又於 偵查時結證稱:97年暑假被告小孩回韓國,所以我和證人F 改到小孩房間幫被告按摩,被告太太看不到,在客廳是一般 正常按摩,到小孩房間,被告就會跟我和證人F 反應他尿尿
有問題,我們都有幫被告按生殖器和生殖器附近的穴道,本 來他都有穿內外褲,後來他問脫掉褲子會不會比較好按,就 脫掉外褲隔著內褲按,暑假結束他小孩回來,我們就回客廳 按,如果沒有其他人在,他就會說他尿尿的地方有問題,要 我們幫他按生殖器及生殖器附近穴道,一直到100 年5 月, 證人F 離開協會,變成我一個人幫被告按摩。印象中被告碰 我身體是最近2 年的事,他碰我身體的理由例如我的手會不 會痠、或是說想要按按看、試試看感覺和力道,以便幫他太 太按等,他曾隔著內衣按我胸部,還向我確認按法,怎麼按 比較舒服,被告會問我會不會有內褲濕濕的其他反應,我說 不會,他就說很特別,我覺得如果拒絕或說不行,好像是在 懷疑他的內心,有點反指導者。99年6 月底7 月初剛放暑假 ,在被告的辦公室,那次之前有很長一段時間被告說他胃不 好、尿尿的問題,所以我有幫他按肚子、下腹部、生殖器及 生殖器附近的穴道,那次我照往常按完上開部位後,被告說 可不可以幫我按看看,看有沒有什麼不同,是不是我的腸胃 真的比較健康,看如何按、怎麼按比較舒服,我就讓他隔著 衣服按,後來他問我是否衣服拉開比較清楚,我就把上衣稍 微拉上去,後來被告說要看下腹部,說想要知道怎麼按比較 正確,本來隔著我外褲按我下腹部,後來他說不好按,問我 是不是脫掉外褲比較好按,按了一陣子後,又以相同理由問 我可不可以脫掉內褲讓他按,我當時心裡雖然有懷疑,但我 不敢表達出來,因為被告平常公開宣揚的真理是說天父是男 的,聖靈是女的,天父與聖靈也就是男神與女神就是人類的 父母,他不會有雜念異性的心,女生在他面前脫光光他也不 會怎樣,他說他結婚前都沒牽過女生的手,也沒想要結婚的 心,是神跟他說現在的太太是他的太太,他經過一再的禱告 和確認,是神要他結婚的,所以他才結婚,我們幫被告按生 殖器時,他私下告訴我們這是很聖潔的,不要想成骯髒污穢 的事,他也沒有羞恥的心,所以當我們幫他按摩時,就當成 是天上的母親在幫人類、即天上神的子女在醫治他的身體, 也就是指天上的母親透過我們的手在醫治他的身體,加上他 平常公開宣揚表示他是神撿選的,他是這個時代的救世主, 他代替耶穌,他可以看透所有人的心,但其他人看不透他, 他就是代替天上的神的地上的神,他與他太太是代替天上的 父母,是地上的父母,沒有任何可以被懷疑、指責或抓把柄 的地方,雖然沒有自稱神,但被告的意思就是他代替神,因 為他平常這樣講,我覺得如果我拒絕他,好像全盤的否定, 就好像否定他的權柄,否認他的權柄就像否認神給他的權柄 ,所以我覺得我不該否定他,也就不該懷疑他,因為我們在
神面前立的功蹟沒他那麼多,而且我們是有問題的人,都很 罪惡、自私,人格、想法、內心及行為全都有問題,既然我 們是有問題的人,被告是沒有問題的人,我們有什麼資格去 質疑,即使有質疑,也應該要壓下來,而不敢表達,如果表 達出來質疑,反而應該更羞愧,如果講出質疑,他一定會講 出什麼讓我覺得自己才是有最大問題的人,所以我覺得我應 該要信服他、服從他,所以當他要求我把內外褲脫掉時,我 覺得我不應該去懷疑他,因為他是人到神之間唯一的橋樑, 唯有服從他,才能得到救贖。被告的手指進入我陰道的時間 我不是很明確記得,是在被告辦公室,只有1 次,看跟摸陰 部和尿道附近則有數次,理由都是為了了解穴道位置以便幫 他太太按摩,進去陰道的那一次,被告是說他在看時,因為 搞不清楚位置,所以不小心滑到,有幾次是被告以要拿衛生 紙幫我擦的理由,看和碰我的陰部,被告說男女的不同是天 父很大的、特別的創造,極有價值,男女生殖器是最大的真 理,如果我幫別的男生按會容易發生問題,但如果幫他按就 不會發生問題,我當時感覺被告只是單純想去研究,讓他看 或摸只是幫助被告去了解神給他的靈感或啟示。因為我有認 養人,每次會給我10萬元左右的錢,我前前後後至少給被告 一百萬元,當時只是想被告會把錢花在最需要的人、最需要 的地方上,之後被告就有跟我說他需要錢,理由很多,例如 家人回韓國要機票錢、小孩註冊費、他姐姐先生換工作租貨 車發生車禍要賠車子的錢、他姐姐先生住院要錢、他姐姐乳 癌、他姐姐小孩要念大學、他姐姐繳不起房租等等,另外被 告還有問我我小時候父親和祖父死掉村裡幫我募的錢有沒有 辦法拿回來,被告約每半年會特地找我問他需要錢的理由, 並問我最近有沒有要跟認養人見面,要常常見面比較好,因 為我每次跟認養人見面,認養人都會給我錢,被告讓我覺得 有跟認養人見面就有如跟認養人傳道,是在拯救生命。有一 個星期每天,我在被告家幫被告夫妻按摩完後,被告太太先 去休息,被告就說他胃下垂,有聽到一個方法是倒立可以治 療,他就把他的頭和肩膀頂在地上,請我幫他拉住他的雙腿 ,幫他扶著他的腿,他的雙手扶住我的腿,但後來他的雙手 就從我的大腿愈來愈上去,有時會隔著我的外褲頂著我的陰 部,因為我是穿短褲,有時他就會從我的外褲隔著內褲頂我 的陰部,有時是穿過內褲,直接把手指插進我的陰道內,我 不確定是什麼時間,只知道應該是99年5 月以後到100 年間 的事,被告做這個動作時,我心裡有疑惑,但沒有問他,我 不理解他為什麼要穿過我的褲子去頂陰部,也不知道為什麼 他要一直去抓著內褲,也不知為什麼他要把手指伸進陰道內
,(你口頭沒有表示,那你心裡有願意? )沒有,我覺得無 論是當下停止、馬上離開或拒絕,就好像在批判他或否定他 什麼,他有神的光環,應該沒有什麼地方可以去批判,我反 而會質疑我,有什麼能力去批判他。我覺得如果把他的作為 公布在媒體或網路上,對認識他的人是一種保護,避免其他 人受騙,被告的作為在協會曝光後,他還自己和他太太私下 去找合作學校的修女,說不知道為什麼被趕出來,被告太太 還對外宣稱說我和甲女是被協會的人抓起來,被迫說出被告 對我們做那些事情,被告夫妻使用鄭明析的分化離間手法, 讓協會弟兄彼此不談私事,用這個方法掌控每個人等語(見 101年偵字第6835號第46至48、70至73頁)。 ㈢證人丁女於警詢時證述:我是協會的會友,於101 年6 月30 日在我住處,甲女跟我說,她說在她升高中沒多久,被告以 爸爸關心女兒的理由去台北找她,被告第二次去台北跟她見 面就牽她手並擁抱她,她說她每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都是在 被告開的車上,都是在被告載甲女去搭高鐵返回台北的這段 時間發生,他們在協會附近小路散步時也會舌吻,被告都會 說他也會這樣對女兒脫光衣服親親全身、按摩,我有問甲女 難道被告也會對自己女兒發生性行為嗎,甲女說她當時相信 被告的人格及被告說的話,我問甲女有把被告當成男朋友嗎 ,甲女說她沒有當成男朋友,只是當作爸爸一樣對待,當天 在我住處,我是先說我大學畢業後有一段時間早上會去被告 辦公室教被告中文,有次聊到我的腳不舒服,他就堅持幫我 按摩,我當時說不用不用,但還是很勉強的讓他按小腿,被 告邊按邊叫我不要將他幫我按摩的事告訴其他人,還說他這 樣是像爸爸對女兒一樣,之後我回家想一想,認為他這樣的 行為是不對的,我還難過的大哭,我教被告中文時,被告還 會講一些性騷擾的言語,讓我覺得不舒服,例如他會說男生 有自慰的習慣,問我有沒有自慰,且因我的手有異位性皮膚 炎,被告會藉口看我手和腳來摸我,還說要幫我祈禱醫治我 的手,另外還有2 個女生被被告要求幫被告按摩手、肩膀, 隔天其中1 個女生說不舒服並對被告太太說這件事,還有2 位女生說他們會幫被告的攝護腺穴道按摩,我知道被告一直 強調以爸爸對女兒的愛的藉口去摸被害人胸部及下體,被告 說這不是異性之愛,我覺得被告利用單親家庭小孩渴望父愛 的弱點及協會對他的信賴,一直哄騙試探被害女生,然後變 本加利,然後再叫被害人不要將這些事情告訴別人等語(見 101 年偵字第6835號卷第87至88頁);於偵訊時結證稱:我 於1999年認識被告,之後有參加大夢麗協會的活動,101 年 6 月30日下午,我跟洪怡惠去水利路女生住的地方找甲女,
想知道被告有無對甲女做過什麼事,因為一直以來大家都很 好奇為什麼被告會對甲女這麼好,被告沒有對別人這麼好, 我們心裡合理化想說會不會是因為甲女沒有爸爸,所以被告 才對甲女這麼好,並且因為有聽到證人F 幫被告按摩生殖器 的事,覺得很誇張,被告一開始全身只穿內褲,但不知道為 什麼就連內褲就脫了,我們才覺得甲女和被告之間可能沒那 麼單純,才想去問甲女,我們是載甲女去白姓會員家談,一 開始甲女都不願意講,後來我們跟甲女說被告跟會員借錢, 還有證人F 、白姓會員、我都有被被告要求按摩,另外丙男 的太太也有被要求按摩,但他沒同意當下就走了,講完這些 ,我問甲女被告有無對對妳按摩或要求妳按摩,甲女還是不 講,我就跟洪怡惠先回家,甲女留在白姓會員家,後來甲女 有告訴白姓會員,白姓會員再陪甲女來水利會女生宿舍,甲 女才跟我提,甲女在講的時候,情緒不穩,有哭,甲女說她 以前很相信被告,沒想到被告是這樣的人,甲女說她對被告 的一些動作例如親吻、擁抱當下感覺不是很舒服,但被告都 跟甲女強調這是愛的表現,這不是異性之愛,他也會這樣對 女兒,甲女說她覺得自己很傻,居然會相信被告,甲女說約 一年前暑假,被告和甲女2 人在車上,都脫光衣服,被告說 這是爸爸對嬰兒也會脫光衣服親親抱抱的舉動,一開始只有 甲女脫光衣服,後來被告跟甲女說愛是相對性的,所以被告 自己也脫光衣服,且被告本來說要等甲女滿18歲後才脫自己 衣服,甲女說被告應該是忍不住了,所以一年前才會脫光衣 服。我在警詢提到被被告摸胸和下體的人是乙女,乙女一開 始也不說且否認,是大家後來在聊,她才說出來。我之前也 有被被告按摩過,當時我們2 人都坐在椅子上,被告把我的 2 隻腳輪流抬起來,腳跟放在他的大腿上,假裝很認真的幫 我按,因為他當時低著頭,全身好像很用力的幫我的腳按摩 ,我那時覺得不需要這麼做,被告邊按邊對我講說不要跟別 人講,怕別人誤會,是因為我說腳痠才幫我按摩,就像是爸 爸對女兒的心情一樣,我覺得不舒服,因為當時我固定教被 告中文,我會擔心以後會不會有同樣的事,所以回家才大哭 ,當晚我覺得被告的作為和講話有違背,因為他對協會的人 是說男女生在身心成熟前,不要隨便交往或牽手或身體碰觸 ,包含坐摩托車,被告對外宣稱他跟天父是父子關係,他是 天父的獨生子,是這個時代代替天父的人,他是代替耶穌完 成使命的人,他有說不聽他的話的人在靈界會很悲慘,聽他 的話的人就可以跟他一起在天堂最高的靈界生活,我在警詢 說的2 個女生被被告要求按摩手和肩膀,就是指白姓會員和 丙男太太,2 個女生幫被告按穴道就是乙女和證人F 等語(
見101 偵字第6835號卷第38至42頁)。 ㈣證人丙男於警詢證述:我是協會的會友,被告是大夢麗生命 品德教育協會的創辦人,我在1997年認識被告至今,協會20 08年成立我就加入至今,擔任副理事長,協會招募的對象大 多是高中生及大專青年,我是6 月30日同事告訴我甲女與被 告有發生性交的事,當晚我們幹部就找被告了解情形,當時 被告有承認與甲女發生大約20次性交行為,當時有錄音錄影 ,在知道甲女及乙女有遭被告性侵後,我們幹部有做內部調 查,發現還有一位已離開的會員曾經幫被告全裸按摩鼠蹊部 等語(見101 偵字第第6835號卷第28至29頁);證人丙男於 偵查時證稱:被告共創辦8 個協會,創辦人在組織內沒有職 銜,但我們都這麼尊稱他,算是我們的精神領袖,會員約10 0 多個,有心參與的人會繳會費,會費是年繳300 元,協會 的運作就是靠會費,這8 個協會的財產沒有不動產,我們只 是租一些房子,水利路的房子是會員們想要聚在一起,有個 照應,各會員彼此租的,只有被告在的住所是協會出錢租的 ,協會每年都會跟學校合作,協會向來很尊重被告,為了協 會更合適發展,我們幾個理事長請幹部逐一訪談所有會員, 請他們以不記名方式提意見改善協會,在訪談過程中,我們 發現被告有跟部分會員借貸,本來借貸不是什麼不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