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林清茂即嘉展土木包工業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