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0號
ULDV,102,重訴,60,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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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清茂即嘉展土木包工業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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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