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曾耀慧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被 告 黃春發 王水永 王水松 王田村 王龍童 黃錦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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