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75號
ULDV,102,訴,37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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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曾耀慧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黃春發
      王水永
      王水松
      王田村
      王龍童
      黃錦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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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