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13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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