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9號
ULDV,102,訴,339,201309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林瑛崑
訴訟代理人 黃桂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瑛潔林崇良林瑛棠陳煥堂鄭麗麗、鄭
素貞、鄭麗珍鄭翼鵬鄭翼振鄭翼全鄭翼贊鄭翼展、陳
鄭清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捌佰柒拾伍元【
計算式:坐落於雲林縣虎尾鎮○○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146.57平
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48,819元/ 平方公尺×原告林瑛崑
有部分34/324=750,87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