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9號
ULDV,102,訴,179,2013091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吳振利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宏展汽車貨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
於民國102 年8 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