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1號
ULDV,102,補,121,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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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鍾大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彬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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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