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蕭塏霖
法定代理人 蕭敏紅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龍輝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斗南鎮○○街00號10樓之5 ),於民國102 年08月04日死亡,並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