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黃良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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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良旭 │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444 │ │09月06日起 │ │點七四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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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良旭 │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584元│ │09月06日起 │ │點七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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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良旭 │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038元│ │09月06日起 │ │點七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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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黃良旭 │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5417元│ │09月06日起 │ │點九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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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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