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917號
ULDV,102,司促,7917,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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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債 權 人 林介夫即鑫隆企業社
債 務 人 洪秋香
      吳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8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
  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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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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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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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年6月30日     │232,000元       │FA0087903  │102年7月1日      │
│1 │           │           │           │           │
├─┼───────────┼───────────┼───────────┼───────────┤
│00│102年7月31日     │104,400元       │FA0087904  │102年7月31日     │
│2 │           │           │           │           │
├─┼───────────┼───────────┼───────────┼───────────┤
│00│102年8月31日     │104,400元       │FA0087905  │102年9月2日      │
│3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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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