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上訴狀影本1 份,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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