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633號
TCEV,106,中小,163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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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633號
原   告 鄭佩郡
被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吳祈蒂
      廖卉芹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該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 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 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 分割或破產而解散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 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已另選清算 時,不在此限;又公司之清算人亦為公司負責人,此觀之公 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即明。經查,本件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 六年二月十六日向臺中市政府聲請解散登記,經臺中市政府 於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以府授經商字第一0六0七0七四二 八0號准予登記。而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林 柔蒂、吳祈蒂廖卉芹三人(按林柔蒂為董事長),且公司 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有本院依職 權調得之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案卷所附臺中市政府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貝拉美學股份 有限公司並無清算事件,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覆表在卷可參。 是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應 為全體董事即林柔蒂吳祈蒂廖卉芹三人。綜上,本件除 已列為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柔蒂外, 其餘董事吳祈蒂廖卉芹既亦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於一0六 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董事吳祈蒂廖卉芹應承受訴



訟(參本院卷第七十八頁背面),本院亦以裁定命吳祈蒂廖卉芹承受訴訟,有裁定在卷可參,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一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與原告簽訂瘦身美容服務契約 ,課程共三十堂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整,然被告因場地 租約到期,就原告尚有五堂課未獲清償部分,被告改以自己 所發行之佐登妮絲國際美容連鎖機構之課程禮券作為清償。 詎被告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業,佐登妮絲國際美容連 鎖機構亦表示其已與被告結束合作,無法對原告提供服務。 被告尚有五堂課共五千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 還原告五千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 信用卡刷卡單據、旗艦背部有機深層紓壓課程卷等。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而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刷卡單據 、旗艦背部有機深層紓壓課程卷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而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 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一千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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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