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韓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 8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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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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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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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000000–9 │普通股 │1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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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6 │普通股 │1 │77 │ │
├──┼───────────────┼─────────────┼──────┼───┼─────┼───┤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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