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謝承琳嘗
法定代理人 謝文舉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徐義展
謝松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5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徐義展、謝松喜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