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陳江忠
被 告 陳雙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双籐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惟原告並
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坐落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000 地號2 筆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陳双籐就上開2 筆土地所承租之面積各為多少平方公尺
?
四、被告陳双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