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54號
MLDV,102,補,554,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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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周華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東即彭煥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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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