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王健治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關於本院101 年度司苗簡字第117 號調解筆錄所載原告應拆
屋還地之部分,原告起訴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2,905
元(占用面積195.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
元=292,905 元),又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原告應給付被告給付22
,426元之部分,原告起訴可獲得之利益額為22,426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3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