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意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苗簡字第33號確認管線安設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