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2號
MLDV,102,司消債聲,2,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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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債 務 人 傅永呈即傅光金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號
           居桃園市○○路0000號203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方如  住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5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地下1樓、1
            樓及2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志成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至2樓及1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盈文
           住台北市○○區○○○路○段0號10樓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朝慶
           住新竹市○○路000號5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3、1
            4樓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鳳儀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聖芬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住台北市○○區○○路00號12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同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佳榮
           住同上
上列債務人因履行本院101 年6 月4 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2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發生困難,聲請延期清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以一百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止,共計六個月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於 公司操作機台,因不慎發生意外造成右側無名指及小指近端 指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預定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骨折復位 鋼釘固定清創縫合手術,現無法工作而在家修養,公司僅給 予公傷假並支給底薪新臺幣18,330元,致債務人無法支付每 月更生還款金額,爰依本條例第75條之規定,請求延緩清償 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本院審酌理由如下:
㈠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 第27號裁定自100 年10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所 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 可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卷宗查核無訛。 ㈡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 聖保祿修女會醫院102 年7 月2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回診 門診收據等件為證,堪認債務人確係因職業災害暫時無法工 作而致履行更生方案困難,其聲請延長之期間,經審酌債務 人手術預定日期、復建所需時間等因素,亦屬正當。則依首 開規定,該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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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