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16號
MLDM,102,訴,416,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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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允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540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允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允斌精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兵公司,已於民 國100 年7 月19日解散,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負責人,於91年至99年間,知悉臺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位於苗 栗縣苗栗市○○路000 號)公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 招標,詎陳允斌為虛增投標廠商達於三家而能順利開標, 並使精兵公司能順利承包上開採購案,利用無投標意願之 附表一、二所示順琩工程行強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強將公司)、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下稱新隆一工程行 )、合聯工程行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立公司 )、沃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沃斯公司)、羊基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羊基公司)、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祺 林公司)等廠商將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影 本等資料交由陳允斌保管使用,由陳允斌冒用上開廠商名 義,製作屬於標單性質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再以投標方式 而行使之,使中油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一、 二所示精兵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亦有參與投標之意,符合 投標要件而予以開標,嗣經開標結果,遂由投標金額較低 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足生損害於上開廠商及中油公司辦理採購案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縣調查站)移 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允斌於苗栗縣調查站及偵、審中之自白(參見偵查 卷一第8 頁至第12頁、第18頁至23頁、第168 頁至第171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偵查卷三第6 頁至第7頁 )─
可以證明被告陳允斌全部之犯罪事實,及①被告陳允斌



向強將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陳翠娟,借用該公司大小章供 作保證人之機會,以該公司之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1 、2 、9 、17,及附表二編號2 、6 、25採購案之事實。②被 告陳允斌利用順琩工程行負責人曾崇源將工程行大小章置 於精兵公司機會,以順琩工程行之名義投標附表二編號4 、5 、6 、7 、8 、13、15、16、17、23採購案之事實。 ③被告陳允斌合聯工程行名義,投標附表二編號10、16 、21採購案之事實。④被告陳允斌以新隆一工程行名義, 投標附表二編號21、22、24、27、30所示採購案之事實。 ⑤被告陳允斌以不知情之合立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 2 、3 、5 、6 、7 、8 、10、12、13、15、16、18、19 ,及附表二編號2 、3 、5 、7 、8 、9 、10、12、15、 16、17、18、19、20、23、27、28、29所示採購案之事實 。⑥被告陳允斌以不知情之羊基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 號4 、11、14、20,及附表二編號1 所示採購案之事實。 ⑦被告陳允斌以不知情之沃斯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二編號 2 、11、14、24所示採購案之事實。⑧被告陳允斌以祺林 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4 、8 、10、13、14、19,及 附表二編號13、18、20、22、27、29所示採購案之事實。(二)證人郭慧卿於苗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參見 偵查卷一第28頁至第30頁、第183 頁至第184 頁、第187 頁)─可以證明①被告陳允斌指示精兵公司會計郭慧卿, 於附表二編號16之投標案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欄內簽名,並 就該投標案購買押標金、準備投標文件,被告陳允斌係另 以順琩工程行、合立公司、合聯工程行投標附表二編號16 之投標案之事實。②被告陳允斌順琩工程行、合聯工程 行名義投標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採購標案,而該等標案之 保證金由精兵公司帳戶、郭慧卿陳珮琳、強將公司、新 隆一水電機工程行公司帳戶出帳,資金由被告陳允斌提供 之事實。③被告陳允斌長期以合聯工程行順琩工程行、 強將公司、新隆一工程行、合立公司、沃斯公司、羊基公 司名義,投標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採購標案之事實。(三)證人陳珮琳於苗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參見 偵查卷一第32頁至第34頁、第182 頁、第186 頁)─可以 證明被告陳允斌指示精兵公司助理陳珮琳,於附表二編號 26之投標案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欄內簽名之事實。(四)證人翁炳舜於苗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參見 偵查卷一第36頁至第38頁、第189 頁背面、第190 頁) ─可以證明被告陳允斌係精兵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五)證人王家富於苗栗縣調查站之證述(參偵查卷一第51頁至



第52頁)─可以證明①證人王家富為沃斯公司之負責人, 沃斯公司曾將大小章委託精兵公司代為保管,被告陳允斌 未經王家富同意以沃斯公司大小章投標附表一、二所示標 案之事實。②證人王家富未同意以沃斯公司名義投標附表 一、二所示中油公司標案之事實。
(六)證人陳翠娟於苗栗縣調查站之證述(參見偵查卷一第44頁 至第46頁)─可以證明①證人陳翠娟為強將公司之負責人 ,強將公司曾將大小章借給被告陳允斌作為對保之用,被 告陳允斌未經陳翠娟同意以強將公司大小章投標附表一、 二所示投標案之事實。②證人陳翠娟未同意以強將公司名 義投標附表一、二所示中油公司標案之事實。
(七)證人李錱興於調查局之證述(參見偵查卷一第60頁至第61 頁)─可以證明證人李錱興為新隆一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 ,李錱興曾將該工程行之大小章借給精兵公司作為對保之 用,未同意以新隆一工程行名義投標附表二所示投標案之 事實。
(八)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財物採購)請購案號B0399D021 ( 即附表二編號30)採購案開標(價格標)紀錄影本1 紙( 參見偵查卷一第31頁、第65頁)─可以證明被告陳允斌指 示員工郭慧卿代表順琩工程行出席附表二編號30所示標案 開標之事實。
(九)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財物採購)請購案號B0398I006 ( 即附表二編號16)採購案開標(價格標)紀錄影本1 紙( 參見偵查卷一第31頁背面、第66頁)─可以證明被告陳允 斌指示員工郭慧卿代表新隆一工程行出席附表二編號16所 示標案開標之事實。
(十)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財物採購)請購案號B0399P012 ( 即附表二編號26)採購案開標(價格標)紀錄影本1 紙( 參見偵查卷一第35頁、第67頁)─可以證明被告陳允斌指 示員工陳珮琳代表新隆一工程行出席附表二編號26所示標 案開標之事實。
(十一)附表一編號1 至20、附表二編號1 至30標案之決標公告 (參見偵查卷一第70頁至第165 頁)─可以證明各該標 案內容均有公告之事實。
(十二)標案案號B0398I006 (即附表二編號16)之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苗栗材料庫收料單、驗收紀錄、檢驗申請單、 開標(價格標)紀錄、報價單(順琩工程行)、報價單 (合立公司)、報價單(合聯工程行)、廠商資格審查 單(合立公司)、招標單(合立公司)、投標廠商聲明 書(合立公司)、押標金繳、退聯(合立公司)、臺北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立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合立公司)、廠商資格審查單(合聯工程 行)、招標單(合聯工程行)、投標廠商聲明書(合聯 工程行)、押標金繳、退聯(合聯工程行)、臺北縣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聯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合聯工程行)、廠商資格審查單(順琩工程 行)、招標單(順琩工程行)、投標廠商聲明書(順琩 工程行)、廠商委任授權書(順琩工程行)、押標金繳 、退聯(順琩工程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順琩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順琩工程 行)(以上參見偵查卷二第3 頁至第37頁)─可以證明 本標案投、開標相關文件及過程之事實。
(十三)標案案號B0399D021 (即附表二編號30)之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苗栗材料庫收料單、驗收紀錄、檢驗申請單、 開標(價格標)紀錄(第二次)、廠商資格審查單(順 琩工程行)、招標單(順琩工程行)、投標廠商聲明書 (順琩工程行)、廠商委任授權書(順琩工程行)、押 標金繳、退聯(順琩工程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順琩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順 琩工程行)(以上參見偵查卷二第40頁至第61頁)─可 以證明本標案投、開標相關文件及過程之事實。(十四)標案案號B0397I003 (即附表二編號6 )之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苗栗材料庫收料單、驗收紀錄、財物結算驗收 證明書、檢驗申請單、開標(價格標)紀錄、廠商資格 審查單(精兵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精兵公司)、 押標金繳、退聯(精兵公司)、招標單(精兵公司)、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精兵公司)、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精兵公司)、廠商資格審查單(強將 公司)、招標單(強將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強將 公司)、押標金繳、退聯(強將公司)、臺北市政府營 利事業登記證(強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強將公司)、廠商資格審查單(順琩工程行)、招 標單(順琩工程行)、投標廠商聲明書(順琩工程行) 、廠商委任授權書(順琩工程行)、押標金繳、退聯( 順琩工程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順琩工程 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順琩工程行)(以 上參見偵查卷二第62頁至第90頁)─可以證明本標案投 、開標相關文件及過程之事實。
(十五)標案案號B0397I001 (即附表二編號5 )之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苗栗材料庫收料單、驗收紀錄、檢驗申請單、



開標(價格標)紀錄、廠商資格審查單(順琩工程行) 、招標單(順琩工程行)、投標廠商聲明書(順琩工程 行)、廠商委任授權書(順琩工程行)、押標金繳、退 聯(順琩工程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順琩 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順琩工程行) 、廠商資格審查單(合立公司)、招標單(合立公司) 、投標廠商聲明書(合立公司)、押標金繳、退聯(合 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立公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合立公司)、廠商資格審 查單(精兵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精兵公司)、押 標金繳、退聯(精兵公司)、招標單(精兵公司)、臺 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精兵公司)、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精兵公司)(以上參見偵查卷二第126 頁至第151 頁)─可以證明本標案投、開標相關文件及 過程之事實。
(十六)標案案號B0399P012 (即附表二編號26)之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苗栗材料庫收料單、驗收紀錄、開標(價格標 )紀錄、報價單(新隆一工程行)、招標單(新隆一工 程行)、核定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新隆一工程行)、 廠商資格審查單(新隆一工程行)、押標金繳、退聯( 新隆一工程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新隆一 工程行)、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新隆一工程行)、 廠商委任授權書(新隆一工程行)(以上參見偵查卷二 第216 頁至第231 頁)─可以證明本標案投、開標相關 文件及過程之事實。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被告陳允斌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 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 1 條之1 。茲分述如下:
(1)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 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 (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 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 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 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



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 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 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 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 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 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 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關於連續犯部分:因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 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法 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
(3)關於數罪併罰: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 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 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 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
(4)關於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 裁判在新法施行法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惟定應執 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則 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行為時之舊法第41條第2 項,對 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逾6 月以上者,既仍得易科罰金,法 院於裁判時即應全數依舊法之規定,於主文內為准予易科 罰金之諭知,並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 意旨,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舊法之銀元100 元、 200 元、300 元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 號研 討結果參照)。
(5)關於想像競合犯:




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 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6)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 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二)核被告陳允斌於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陳允斌每次投標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妨害投標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陳允斌犯有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該罪與起訴之妨害投標罪間,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一併予以審理。被告陳允斌於附表一所為20次之妨害投標 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陳允斌所犯附表一之連續 妨害投標罪,與附表二編號1 至30之各妨害投標罪間,均 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陳允斌為取得中油公 司發包之標案,不惜利用其他廠商之大小章、營利事業登 記證、公司執照影本等資料,由被告製作如附表所示採購 案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由投標金額較低之公司得標,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固屬可議,然因每個採購 金額除附表二編號30外,其餘大概介於數十萬元至一百多 萬元間,採購金額尚非龐大,屬於小型標案,且每個工程 均能順利完成,中油公司未曾提及有受何損失,犯罪手段 平和,犯後能坦白承認,深表悔意,避免不必要之訴訟勞 費,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據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 業,目前公司停業無收入,家中有插管治療之87歲母親, 及殘障之妻子,與就學中之子待其扶養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部分,各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被告陳允斌於附 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2 之犯行,均係發生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各 款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7 條、第9 條、第10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 1 ,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與其他犯行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三)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 (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修正前) 第56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9條、第10條。
(五)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六)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 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 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 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 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①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 金。
②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 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 金。
④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⑤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⑥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精兵公司95年7月1日以前圍標中油案件統計表(金額單位:元)
┌──┬────┬────┬────┬───────────────┬─────┬─────┬─────┬─────┬────┬─────┬─────┬─────┬─────────┐
│編號│標案案號│招標方式│決標日期│ 器 材 名 稱 │ 預算金額 │底 標│ 決標金額 │底價-決標 │得標廠商│投標廠商一│投標廠商二│投標廠商三│主 文 │
├──┼────┼────┼────┼───────────────┼─────┼─────┼─────┼─────┼────┼─────┼─────┼─────┼─────────┤
│ 1 │91P019 │公開取得│91.5.21 │甲烷感應器CH4 SENOR等16項 │95萬700 │90萬 │90萬 │0 │精兵 │羽眾 │強將 │ │陳允斌連續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2 │91P049 │公開招標│91.10.15│變頻式油氣抽出設備等4項 │228萬 │200萬 │200萬 │0 │精兵 │強將 │合立 │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 3 │91P082 │公開取得│92.1.21 │全向式自動全液氣動泵浦等3項 │80萬 │75萬 │70萬 │5萬 │精兵 │羽眾 │合立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4 │91R001 │公開取得│91.1.31 │自動全液氣動泵浦4ST │88萬 │78萬 │78萬 │0 │精兵 │祺林 │羊基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
│ 5 │91R050 │公開招標│91.7.24 │自動浮油回收泵浦1ST │29萬4,000 │29萬 │29萬 │0 │精兵 │羽眾 │合立 │ │ │
├──┼────┼────┼────┼───────────────┼─────┼─────┼─────┼─────┼────┼─────┼─────┼─────┤ │
│ 6 │BCB91320│公開取得│91.11.11│油封式雙相抽出系統安裝配置工程│30萬3,000 │26萬 │26萬 │0 │精兵 │羽眾 │合立 │ │ │
│ │22 │ │ │ │ │ │ │ │ │ │ │ │ │
├──┼────┼────┼────┼───────────────┼─────┼─────┼─────┼─────┼────┼─────┼─────┼─────┤ │
│ 7 │92I011 │公開取得│92.4.23 │塑膠篩管、管蓋、套管等乙批 │64萬5,920 │58萬 │58萬 │0 │精兵 │羽眾 │合立 │京照 │ │
├──┼────┼────┼────┼───────────────┼─────┼─────┼─────┼─────┼────┼─────┼─────┼─────┤ │
│ 8 │92I012 │公開取得│92.7.8 │透明塑膠管(土壤採樣管) │88萬 │79萬 │70萬 │9萬 │合立 │羽眾 │祺林 │強將 │ │
├──┼────┼────┼────┼───────────────┼─────┼─────┼─────┼─────┼────┼─────┼─────┼─────┤ │
│ 9 │92N029 │公開招標│92.10.23│油槽漏油偵測系統.6ST │280萬8,000│2,40萬 │240萬 │0 │精兵 │新宇 │強將 │同記 │ │
├──┼────┼────┼────┼───────────────┼─────┼─────┼─────┼─────┼────┼─────┼─────┼─────┤ │
│ 10 │93P014 │公開取得│93.5.21 │地下水油水界面計 │42萬 │38萬 │37萬8,000 │2,000 │精兵 │祺林 │合立 │ │ │




├──┼────┼────┼────┼───────────────┼─────┼─────┼─────┼─────┼────┼─────┼─────┼─────┤ │
│ 11 │93P016 │公開取得│93.6.3 │地下水採樣設備 │30萬 │28萬 │28萬 │0 │精兵 │羊基 │京照 │ │ │
├──┼────┼────┼────┼───────────────┼─────┼─────┼─────┼─────┼────┼─────┼─────┼─────┤ │
│ 12 │93F135 │公開取得│93.11.24│皂土(50磅/桶)200DM │30萬 │29萬5,000 │28萬 │1萬5,000 │精兵 │京照 │合立 │ │ │
├──┼────┼────┼────┼───────────────┼─────┼─────┼─────┼─────┼────┼─────┼─────┼─────┤ │
│ 13 │93P079 │公開取得│94.3.29 │手提式多功能水質分析儀 │50萬 │45萬 │45萬 │0 │精兵 │合立 │祺林 │ │ │
├──┼────┼────┼────┼───────────────┼─────┼─────┼─────┼─────┼────┼─────┼─────┼─────┤ │
│ 14 │93R054 │公開取得│93.7.6 │防爆型沉水泵.2ST │44萬9,000 │36萬 │35萬9,000 │1,000 │精兵 │祺林 │羊基 │ │ │
├──┼────┼────┼────┼───────────────┼─────┼─────┼─────┼─────┼────┼─────┼─────┼─────┤ │
│ 15 │93R069 │公開取得│93.10.5 │防爆型沉水式污泥泵.2ST │40萬 │32萬 │31萬8,000 │2,000 │精兵 │京照 │合立 │ │ │
├──┼────┼────┼────┼───────────────┼─────┼─────┼─────┼─────┼────┼─────┼─────┼─────┤ │
│ 16 │94I030 │公開取得│94.9.27 │透明塑膠管(土壤採樣管).800PC│25萬6,000 │22萬 │22萬 │0 │精兵 │上泰 │合立 │ │ │
├──┼────┼────┼────┼───────────────┼─────┼─────┼─────┼─────┼────┼─────┼─────┼─────┤ │
│ 17 │94P037 │公開取得│94.9.6 │土壤氣體半透性薄膜取樣器 │28萬 │25萬 │25萬 │0 │精兵 │強將 │ │ │ │
├──┼────┼────┼────┼───────────────┼─────┼─────┼─────┼─────┼────┼─────┼─────┼─────┤ │
│ 18 │94P054 │公開取得│95.3.23 │土壤採樣器 │10萬 │8萬5,000 │8萬5,000 │0 │精兵 │合立 │欣政 │旭茂 │ │
├──┼────┼────┼────┼───────────────┼─────┼─────┼─────┼─────┼────┼─────┼─────┼─────┤ │
│ 19 │94P057 │限制性招│94.12.7 │感應器等共6項 │75萬1,000 │73萬1,000 │73萬 │1,000 │精兵 │合立 │祺林 │ │ │
├──┼────┼────┼────┼───────────────┼─────┼─────┼─────┼─────┼────┼─────┼─────┼─────┤ │
│ 20 │95P022 │公開取得│95.6.23 │超音波液位計(防爆型)等共1項 │90萬 │80萬 │80萬 │0 │精兵 │旭茂 │羊基 │ │ │
└──┴────┴────┴────┴───────────────┴─────┴─────┴─────┴─────┴────┴─────┴─────┴─────┴─────────┘
附表二: 精兵公司95年7 月1 日以後圍標中油案件統計表(金 額單位:元)
┌──┬─────┬────┬────┬───────────────┬─────┬─────┬─────┬─────┬────┬─────┬─────┬─────┬────────┐
│編號│標案案號 │招標方式│決標日期│ 器 材 名 稱 │ 預算金額 │底 標│ 決標金額 │底價-決標 │得標廠商│投標廠商一│投標廠商二│投標廠商三│主 文 │
├──┼─────┼────┼────┼───────────────┼─────┼─────┼─────┼─────┼────┼─────┼─────┼─────┼────────┤
│ 1 │95P032 │公開取得│95.7.14 │土壤採樣器(挖土器)4ST │24萬 │20萬 │20萬 │0 │強將 │羊基 │旭茂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 │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2 │95P037 │公開取得│95.8.4 │管線探測分析器.2ST │70萬 │63萬 │62萬 │1萬 │合立 │沃斯 │強將 │今日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 │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3 │B0396I028 │公開取得│96.8.16 │塑膠套管、篩管、管蓋等乙批 │28萬6,650 │25萬 │25萬 │0 │精兵 │旭茂 │合立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4 │B0396W007 │限制性招│96.10.4 │AMS環保鑽機採樣配件乙批 │27萬7,500 │24萬9,000 │24萬 │9,000 │精兵 │順琩 │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5 │B0397I001 │公開招標│97.3.14 │透明塑膠管等6項 │1,07萬 │96萬 │95萬 │1萬 │精兵 │順琩 │合立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6 │B0397I003 │公開招標│97.3.27 │塑膠套管等7項 │2,02萬 │175萬 │174萬8,000│2,000 │順琩 │精兵 │強將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2,000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7 │B0397I022 │公開取得│97.5.30 │塑膠套管等5項 │29萬7,200 │27萬 │26萬5,700 │4,300 │精兵 │合立 │順琩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8 │B0397I041 │公開取得│97.10.2 │塑膠篩管 │21萬2,400 │18萬9,000 │18萬4,500 │4,500 │順琩 │合立 │旭茂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9 │B0397I042 │公開取得│97.10.24│塑膠篩管 │29萬4,200 │20萬9,000 │20萬 │9,000 │強將 │宇慶 │合立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0 │B0397I048 │公開取得│97.12.23│合金鋼管(土壤採樣用外管) │22萬 │22萬 │22萬 │0 │精兵 │合立 │合聯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1 │B0397P022 │公開取得│97.6.6 │漏油偵測系統 │60萬 │55萬 │55萬 │0 │精兵 │上泰 │沃斯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12 │B0397P029 │公開招標│97.9.11 │LPG密閉式迴路採樣系統 │180萬 │156萬 │156萬 │0 │合立 │精兵 │宇慶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 │ │ │日。 │
├──┼─────┼────┼────┼───────────────┼─────┼─────┼─────┼─────┼────┼─────┼─────┼─────┼────────┤
│ 13 │B0397V006 │公開取得│97.10.8 │人孔蓋 │29萬8,000 │27萬5,000 │26萬4,000 │1萬1,000 │精兵 │順琩 │祺林 │ │陳允斌犯政府採購│
│ │ │ │ │ │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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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沃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