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原 告 游茂盛
游茂榮
游美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游慧貞
被 告 楊慧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亦遭駁回 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14日內補正,原告於102年5月28日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