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周建德
陳忠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張振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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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萬龍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交簡字第1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振順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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