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溫曜瑋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高法院就該審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定。(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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