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78號
TTDV,102,司聲,78,201309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溫曜瑋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高法院就該審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定。
(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