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5號
TTDV,102,司消債聲,5,2013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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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伍雲卿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璁 
相 對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郭亘峰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上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履行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三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履行」,應更正為:「履行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一0年五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三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五日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 五條亦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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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