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雄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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