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柯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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