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63號
TTDV,102,司促,3763,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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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柯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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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