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49號
TTDV,102,司促,3749,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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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古亞倫
      古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古亞倫於民國101年11月05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古新
  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息5.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
  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8
  年11月05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
  17,819元及至民國102年05月05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
  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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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