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古亞倫
古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古亞倫於民國101年11月05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古新
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息5.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
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8
年11月05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
17,819元及至民國102年05月05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
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