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19號
TTDV,102,司促,3719,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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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
  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
  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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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