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鏡安
債 務 人 江政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
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