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 務 人 胡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民國101年4月3日至102年3月27日在行政院衛生署
醫院就醫,未繳交醫療費用積欠債權人醫藥費新臺幣
6,890元。
(二)依民事訢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