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20號
TTDV,102,司促,3620,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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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 務 人 胡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民國101年4月3日至102年3月27日在行政院衛生署
    醫院就醫,未繳交醫療費用積欠債權人醫藥費新臺幣
    6,890元。
  (二)依民事訢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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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